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后相关职能划入商务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中国纺织服装进出口行业(以下简称“纺织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纺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纺织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和国资委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纺织商会”)的统一组织下,由纺织商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会员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纺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将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纺织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纺织行业监管水平,树立纺织行业企业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第五条 纺织商会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六条 纺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参评企业信息征集、核查、初评、后续跟踪等工作,严格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说明的要求,进行纺织行业信用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为切实做好纺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纺织商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价工作机构及职能、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守则、信用评价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价工作流程、信用评价专家工作制度、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制度、信用评价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制度等。
纺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纺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共分“三等九级”,即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同时对于无法评级的企业统归为NR级。其中,每10分区分为一个级别,并采取四舍五入制对得分处于级别中间的企业进行归类,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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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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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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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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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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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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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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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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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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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非常强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很好,信用管理体系科学、规范,具有很好的社会责任感,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强,违约风险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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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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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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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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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很强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好,建立了基本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有较好的社会责任感。但与AAA企业相比较容易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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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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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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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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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经济偿付能力,建立了初步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但与AA等级相比,容易受到经济环境影响,违约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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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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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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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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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基本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有一定波动,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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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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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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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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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基本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波动较大,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很大影响,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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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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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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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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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基本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波动非常大,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非常大影响,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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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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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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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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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低,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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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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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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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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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极低,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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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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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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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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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没有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存在非常大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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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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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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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纺织服装进出口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生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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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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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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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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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础信用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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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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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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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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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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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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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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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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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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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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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及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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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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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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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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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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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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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前景及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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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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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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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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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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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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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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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及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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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购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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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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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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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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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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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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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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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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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偿付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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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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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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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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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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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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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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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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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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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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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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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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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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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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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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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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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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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服装进出口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贸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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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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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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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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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础信用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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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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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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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分支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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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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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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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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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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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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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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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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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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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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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前景及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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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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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能力评价
|
公司治理结构
|
9
|
人力资源管理
|
10
|
员工培训及权益保障
|
11
|
购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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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客户与合同管理
|
13
|
应收账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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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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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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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偿付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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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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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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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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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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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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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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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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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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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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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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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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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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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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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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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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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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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首次参加纺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信用评价→核定等级→公示→授牌、证书→出具信用报告”的程序进行。
会员企业向纺织商会申请参评并得到纺织商会的资格认定后,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中国纺织服装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进行资料申报;非纺织商会会员企业,需按照纺织商会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纺织商会会员后,方可申报纺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纺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成立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三)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环保、质量监督、海关等监管部门的严重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是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向申报企业出具的文字报告,是评估人员基于对企业大量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旨在形象地反映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竞争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析和附件三个部分。具体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基本观点、评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内容,并附有信用评价委员会规定的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和使用的申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撰写整体要求完整、充实、可靠;撰写用语要求精炼、准确、平实;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
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示及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和国资委备案,纺织商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格式、统一编码的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评价委员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应用
为了树立纺织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纺织商会将在商务部和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支持下,在以下方面对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应用。
(一)推荐给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建议和推荐政府部门坚持和扩大使用纺织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争取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政策。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加强纺织行业诚实守信的宣传力度,帮助守信的会员企业提高公信力。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商务部纺织服装频道、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纺织品贸易快讯、广交会纺织馆馆刊、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年度报告等有关媒体重点推介。
(三)在行业中积极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托纺织商会在行业商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向与纺织商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国外行业组织和国外知名企业、各国驻华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国内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等重点推介。
(四)刊登在由商务部和国资委主办的《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及光盘上,此书及光盘每年出版一次。向驻华使领馆、驻外经商参机构、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国际相关行业组织推荐。
第十九条 纺织商会成立信用评价信息小组,负责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依据《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纺织商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纺织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纺织商会不以赢利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财务管理制度,仅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赞助费;第三方信用评估专业机构参与的,在与企业协商后可收取成本费。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纺织商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商务部和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据评价模型和标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加我会信用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纺织商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纺织服装进出口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