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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文档日期:2006年12月21日 | 作者:信息部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7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7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6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出口地区(企业)

蚕丝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
5003
的产品)

蚕茧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
5001
的产品)

合计

19400

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100

50

辽宁

900

 

沈阳

100

 

四川

2000

 

河北

100

 

贵州

100

 

浙江

5000

 

宁波

400

 

陕西

400

 

山东

100

100

青岛

400

 

河南

400

 

云南

100

 

湖南

700

 

黑龙江

150

 

海南

50

 

江苏

2700

 

北京

100

 

西藏

100

 

江西

100

 

安徽

200

 

重庆

1600

 

山西

200

 

广东

3000

 

广西

100

 

上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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