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配管函〔2005〕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商务部2月6日颁布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及《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确保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月25日起受理纺织品出口企业书面或网上递交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申请。在企业未办理电子密钥前,任何发证机构不得拒绝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发证机构应适当增加人力,延长工作时间,受理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
二、请各发证机构于本月26日、27日指定专门值班人员,在收到企业的书面或网上申领材料后,立即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以确保纺织品出口企业3月1日顺利报关。
三、在《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正式公布前,请各发证机构和企业参照《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执行。
四、3月15日后,各发证机构可正常受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特此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