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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公布《中欧谅解备忘录》实施办法

文档日期:2005年06月23日 | 作者:翟嘉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6月23日,欧委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欧谅解备忘录》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为实施欧委会与中国商务部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欧委会将于近日对理事会3030/93号法规附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规将于6月底左右公布,并在3日后生效。根据与中方的协议,双方将采取“双边核查”的办法,即进口商需先提交中国政府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欧方在核实所需数量后,发放相应进口许可证。
    自中国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将遵从以下规定:
    一、《谅解备忘录》未涵盖的产品进口(即已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以外的产品):管理体制没有变化,即对原先实施进口监测的产品继续发放进口监测文件,直至(或除非)欧委会做出终止进口监测的决定。
    二、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前的进口:维持目前的管理体制(即进口监测)不变。
    三、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后,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的进口将遵从以下规定:
    1.2005年6月11日以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将不受《谅解备忘录》的约束,不实施任何限制,对上述进口货物将自动发放进口许可。如果此类货物在此之前已获发进口监测文件,也可进入欧盟自由流通。
    2.在2005年6月11日之后、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将自动发放,不受限制。但此类货物的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2005年总数量限制中扣除。
    3.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后、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启动日(7月20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总数量限制中扣除。在此期间,如果进口数量超出了协议限制数量,将拒绝发放进口许可证。
    4.7月20日(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实施日)及以后出运的货物:只有在提交了有效出口许可证、并核实仍有数量之后,才能发放进口许可证。
    欧盟海关将根据在货物提单等文件上正确列明的货物出运日期,要求出具进口监测文件或进口许可证。欧盟各成员国发证机关将根据以上规定发放相应进口许可证。
    3030号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如:1.8条款中关于样品豁免的规定,以及第3条中关于民间制品的规定)仍将适用。
    7月,欧委会在与中国政府就实施《谅解备忘录》和行政合作方面进行讨论之后,将考虑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为进口管理提供便利和更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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