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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正式公布解决我滞港纺织品的相关法律规定

文档日期:2005年09月13日 | 作者:翟嘉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9月12日,欧委会完成了与我滞港纺织品解决办法相关法规的制订程序,该法规将为欧盟成员国对我滞港纺织品签发进口许可证提供法律依据。该法规将于9月13日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并于9月14日生效。法规生效后,欧盟成员国可继续签发相关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法规是根据9月5日中欧双方在北京签署的《磋商纪要》制定的,我出口企业可在欧委会官方网站上下载该规定的英文版(http://europa.eu.int/comm/trade/issues/sectoral/industry/textile/pr120905.htm),其主要内容的译文如下,供企业参考。

  ·2005年相关产品的进口水平已经被调整到足以解决所有卡关货物进口的水平。增量部分中,一半由中方通过调剂的方式解决,另一半由欧方单边增加可进口数量解决。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今年可能再发生的卡关问题。

  ·对于7月20日之前出运的相关产品,申请欧方进口许可证的截止日期延至9月20日。为避免这部分数量进一步扩大,确保进口许可证签证系统管理的有效性,9月20日后,任何此类的申请将不予考虑。

  ·外部加工贸易(OPT,即采用欧盟原材料在中国加工后复进口到欧盟)业务已经被纳入并将对业界立即生效,有关操作按照欧盟内部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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