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简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专业金融机构,专门设计了“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旨在帮助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开拓国际市场,便利银行融资,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与其他产品相比,具有设计简单、操作方便、赔付快捷和基本没有门槛的特点,便于企业通过商会、协会等中介平台集体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真诚地希望能够和各类中介组织通力合作,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一、产品介绍
保险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年出口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中小出口企业。
适用范围:
以信用证、托收或放账为结算方式,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的出口或转口业务。
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l 买方拖欠货款;
l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l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l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l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
l 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l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颁布法律性文件,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以合同发票或信用证列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
2.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
l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或者货款支付、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l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损失赔偿:
l 绝对免赔额:1000美元
l 破产、拖欠赔偿比例:70%
l 拒收赔偿比例:20%(货物处理及残值回收所得归被保险人)
二、集体投保 享受优惠
商会、协会等中介平台可以组织其下属的中小企业集体投保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增加对会员企业的服务内容,提高其组织的凝聚力。企业通过中介平台投保,将享受如下优惠:
l 优惠费率
l 限额优先
l 快速理赔
l 方便融资
三、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中小企业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在国际经济贸易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条件所限,中小企业在贸易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瓶颈,例如:对国际市场的了解甚少,对进口商情况掌握不够,对出口收汇等应收账款管理经验不足,融资能力缺乏。为此,2003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l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成为新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使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具备了法律依据。
l 2005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它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l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分工方案》具体贯彻和落实了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并要求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别牵头,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为了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8月,专门研制出了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控制和融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