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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服装分会章程

文档日期:2012年01月04日 | 作者:服装部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团名称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服装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三条 本分会系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接受商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是全国性社会团体,其成员由从事服装进出口贸易的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员组成。
    第五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协调服装进出口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会员的正当权益;鼓励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开拓服装国际、国内市场,开发出口品种,促进服装进出口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条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制止不正当贸易行为,维护本行业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利益。
    (二)研究服装生产和进出口状况,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服装行业发展和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会员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三)跟踪了解国家服装产业、进出口贸易等有关政策,及时向会员通报并提供咨询。
    (四)对服装国内、外市场进行调研,为会员的对外经贸活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交流,行业间贸易法规、政策信息、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与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各类研讨活动。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出国考察,进行国际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协助会员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介绍,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服装贸易发展。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直接根据同行业协议规定,采取措施惩治违反有关规定的会员。
(九)履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正当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员;
(二)从事服装进出口贸易;
    (三)拥护本分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申诉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分会或通过分会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五)对本分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和规定;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分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违反本分会章程、不执行分会决议和同行协议,经劝告无效者,分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分会会员资格,直至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其进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会员提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审核同意。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半数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具体方式为“自荐/举荐/推荐+公开选举”,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单位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会员提案;
    (五)根据章程,决定对违反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审议秘书处工作;
    (八)履行商会委托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具体方式为“自荐/举荐/推荐+公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本分会理事单位的领导;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为人正直,顾全大局;
    (三)熟悉服装外贸业务;
    (四)在服装外贸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经济、法律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本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对外代表本分会,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分会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服装部,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商会推荐,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落实本分会工作计划;
    (二)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
    (三)负责本分会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分会日常会务管理工作;
    (五)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举产生后,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备案。 
第五章 提案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向本分会提交提案的权利,提案由分会秘书处受理。秘书处根据提案具体内容作出如下处理:秘书处可以解决或作出答复的提案,由秘书处负责解决或答复,并将提案办理情况上报理事会;秘书处无法解决或作出答复的提案,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秘书处负责向提交提案的会员通报提案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为每一代表一票。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表决为每一理事一票。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所需经费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1年9月15第六届理事代表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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